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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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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颠覆国家政权这种犯罪行为,不可能说达到了当事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颠覆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比较多,不过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很少见的犯罪行为。
1、行为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对积极参加的犯罪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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