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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当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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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船舶应当登记。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四项向船舶检查所申请外,其馀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
船舶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必须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关于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文件:(1)购买船舶收据或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取消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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