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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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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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