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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如果一方出现与他同居、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
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小孩抚养费支付标准是: 支付数额可以双方自行约定,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起诉法院要求解决的,法院将以下原则确定: 1、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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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是“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2、夫妻双方都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你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话,是可以要求子女的抚养费的。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己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那么离婚青春损失费就只是指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在经济上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为自己确实遭受到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纠纷经常发生在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但而,青春损失只是一个流行的说法,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关系,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法院甚至主张青春损失违反公序良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对方自愿支付此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不禁止该费用是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不能以青春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但在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即使青春补偿费已经支付,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支付方配偶也有权起诉第三方返还。法律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补偿或者支付补偿后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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