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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
驾照扣分每12个月清零。驾驶员首次领证日期至转年前一天为交通违章记分周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评分周期(即评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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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 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此外,两次及以上。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得分(以下简称得分)制度,得分周期为12个月。在一个评分周期内评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扣押汽车驾驶执照,该汽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除得分,退还汽车驾驶执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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