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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不满三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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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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