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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有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参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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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制度并负责监督;(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未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报告或及时排除隐患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煤矿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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