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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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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履行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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