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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拘留期限为14天。这14天包括: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天。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法律规定提交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期限为14天。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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