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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离婚证的办法: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审查,确认符合离婚条件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无人反悔的,即可申请发给离婚证。
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
1、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起算,两人回家等待30天; 3、在上述30天内,两人都不能反悔;如果一方反悔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协议离婚失败。 4、30天到期后,两人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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