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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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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履行相关义务之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照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1、竞业协议补偿金的标准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未达成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进行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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