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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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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监督抽查作为政府行为,在初检中不管结果如何,均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用,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由政府财政解决。对于申请复检的,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由被检查人缴纳复检的检验费。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如果向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等费用,不仅会增加被抽检人的负担,而且不利于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抽样检验,不得向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而应当由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受托的食品检验机构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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