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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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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乘客抢夺方向盘致6人死亡要判刑,该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过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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