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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我...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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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订场斥渡俪盗筹醛船互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主权原则适用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例如地区管辖;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被告人流窜作案,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这里所说的犯罪地,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居所地,在我国、证人所在的地方。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2)犯罪地是当事人,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这一规定表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便于及时地,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一)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要遵循例外原则刑法中的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国际公法中的管辖问题。有国籍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还有一个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适用属地原则。阅读!
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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