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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一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日。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期限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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