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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后,出具安全检验报告。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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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责成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查处理,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后续处理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营运单位应当派员在现场配合。
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责成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查处理,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后续处理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营运单位应当派员在现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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