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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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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认为该人涉及非法集资,会向检察院移送提交起诉意见,最终是否认定该人涉嫌非法集资的,由检察院提交给法院后,法院进行判决认定。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由各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理。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以数人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常态,虽然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者人数众多,在形式上又借助于公司或者传销模式,使得在共犯认定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但总体上来讲,其中主、从犯的认定与处罚还是相对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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