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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利息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企业贷款贴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营业外收入,有两种情况:1、如果是财政性的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2、如果是企业间的贷款贴息,则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3、贴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负担,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协议归还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借款人的鼓励或支持。实行利息补贴的贷款为贴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时并不是一定要约定利息的,当事人可以对利息约定与否进行约定。以上内容就是ask.com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向财务借款借条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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