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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不服如何救济

2022-07-07
关于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不服如何救济中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那么,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如何申请司法救济呢?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此类案件明显增多,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如何处置进行探讨。 一、界定可诉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条的规定是对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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