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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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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我国《》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额超过二十五万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获得的营业金额,包括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库存金额。违法所得金额是指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可见,当侵权人被刑拘后,重点应当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入手,看是否存在非罪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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