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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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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两种审查处理结果: (1)公安机关对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记后,应当对有关的材料以及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所涉及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当然,这时作出的(2)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这里所说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还在于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决定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决定书也是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凭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地位。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在我国,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裁定对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职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示、罚款、行政拘留、取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保持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机关滥用职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除另有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级公安机关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公安机关,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治安管理工作,由其进行处罚,便于处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这一级公安机关有自己独立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其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有利于发挥处罚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协调案件的查处。实践中,大量案件是由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其次,在铁路,林业,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内设立的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级别相当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这些公安机关是国家为保障特殊领域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设立的公安机关。由于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地特殊,这些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在特殊空间范围内及时,有效打击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再次,上述公安机关上级机关也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因此,上级单位可以对自己所属的各级公安机关所辖的案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不对,也可以改变其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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