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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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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经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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