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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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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因合同的效力尚未明确,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享有撤销权,其二者应享有的是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在行使方式上,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效力并未得到法律确认,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也较为自由,一般通过通知相对方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合同确定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撤销权人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之前依法享有撤销权。追认生效后,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随即消失。
在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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