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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双方签收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也就是宣告判决。
对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即使是受害人也不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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