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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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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环境保护法,保证我国法律能够落到实处/人民当家作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依法合法展开工作/依法治国;听取民声民意/开展专题调研/深入调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好地履职/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水平。
详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九十条第二款: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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