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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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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分监区和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以会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次数不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一次或者几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罪犯经减刑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被假释后,当即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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