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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人性关怀制度的体现。为了保护监狱里的罪犯也有接受治疗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
司法部还强调,要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犯罪罪犯使用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在办理首次保外就医和续保的时候,对他们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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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残疾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没有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保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司法部还强调,要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犯罪罪犯使用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在办理首次保外就医和续保的时候,对他们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是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的以及自伤自残都不得保外就医,同时今后不积极配合治疗的也不得保外就医。为防止一些罪犯借保外就医这个渠道跑路,李豫黔透露,司法部与最高法和最高检将联合制定新规。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如不行可以请律师代为办理。
“高血压”不属于“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范畴,因此不能保外就医。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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