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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者违反规定,拒绝或阻止消费者索取收据,可以通过纳税服务热线12366通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服务电话)。商家拒绝开发票将被罚款不超过1万元。
(一)拒开发票违法。拒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属于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对拒开发票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拒绝提供发票或多次不发票,消费者可拨打12366热线进行通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征收款项,收款人应向收款人发行发票。因此,与销售商品有关,无论金额如何,收款人都应该向付款人发行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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