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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合法有效地讨债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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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文即退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因情况紧急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案件事实清楚、明确。(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3)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4)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即使其生活在困难,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作出这种裁定。(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原告生活十分困难,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定先予执行。(6)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法院作出决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就成为先予执行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则会裁定驳回其申请。同时具备上述六方面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并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合法有效地讨债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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