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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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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定之债,小孩未成年时只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支付抚养费之债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同理,未成年小孩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在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主张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之债的,不应支持。
此前,万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已成年大学生起诉离异父母讨要抚养费。在读大学生小陈起诉称,大学期间,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小陈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以其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小陈支付大学期间一半的抚养费1.75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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