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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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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应按一定程序办理,因为不是每个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不按程序办理,容易造成很多社会问题。所以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2)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法律过程大约需要6个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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