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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评残在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如果是第一次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则应该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的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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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直接所在镇的局或松岗区社保局领取《申请表》,填好之后,连同相应资料(以社保局的书面“提交资料清单”为主)交至社保局即可,社保局会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认定为。
《》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视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2、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后,在参保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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