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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全部退还赃款的,并且诈骗的数额只是较大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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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在立案前主动退还,不能立案处理。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立案前主动退还的钱,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不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产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大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二)一审判决前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的;(三)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少,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事案件如达到立案标准的,不能撤案。但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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