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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
1.受胁迫写下的欠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后该欠条自始无效。 2.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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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 2、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胁迫人在解除胁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胁迫写下借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为日后法院对被胁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 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法院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 2.因此被胁迫签署的欠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之后,合同自始无效。
被胁迫写的欠条,一般没有用。受胁迫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条。借条被撤销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撤销前,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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