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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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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二、债权凭证具有的特征1、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为例,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是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收款人)凭已承兑的票据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名称;四、收款人名称;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六、委托日期;七、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付款银行审查有关票据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银行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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