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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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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离婚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离婚诉讼时必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在一审中提出: A.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B.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在离婚以后如果有了充分的证据对方的过错,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当然也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也不会再受理这个案件,在实际的计算赔偿的过程中需要参考的因素也比较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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