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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时或者在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或...
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为: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或者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将产生损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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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是为了保障离婚时双方的财产都能够得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分配。此外,更加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据文中的介绍,申请离婚财产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三种。感谢您的阅读。
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动产、房地产、所有权、银行存款、机械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理赔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格,应当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理赔或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理赔范围内,不得超出权利理赔或诉讼理赔的目标价格,两者在金额上应当大致相当。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点,认为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不适宜保全的财产种类有哪些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对哪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冻结期间,征收部门内的房屋不能办理登记手续。 但不影响对房屋的保全,诉讼保全房屋的,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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