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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既然你们双方没有办理保价运输,如托运人确又不能证明“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货物损失的”,是不能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受偿,更何况托运人只是说“贵重物品需要赔偿的价格在5万元左右”,是没有依据的。你们双方没有约定相关赔偿标准的,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可按照运费的2倍进行赔偿。
有保价物品按照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物品按照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物品最高不超过300元/票,这个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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