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这种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具体分析: 第一,若是转让方不愿意为股权转让溢价缴纳财产所得税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也同意这一点,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另外,股东转让出资虽然需要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议必须登记才能生效,股东变更登记是股东变更的公示方式。未登记只使股权转让原则上对公司以外没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该协议对股权转让各方仍有法律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登记不一致并不影响其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有以下办法:(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二)受让股东也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等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职责。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种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具体分析: 第一,若是转让方不愿意为股权转让溢价缴纳财产所得税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若工商局不接受复杂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必须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6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