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需要。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办理居住证需要租赁合同,申请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照片、居住地、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住所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采用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三、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予以协助。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等候规则列入等候册。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1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523人已浏览
6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