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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会败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
1、当事人在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可能具有偷税漏税的故意。 2、《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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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缴纳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如果你所在的小区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合同中查找明确的约定。一般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收取。对于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的,业主可拒绝收房。一旦收房就标明已接受现在的交房情况,就需缴纳物业费。例如:2015年6月18日交房,物业费从2015年6月18日开始缴纳。如果合同中是按年缴纳的,下一年度2016年6月18日缴纳物业费。如果2015年6月18日交房,物业公司收取2016年6月18日之后年度的物业费,即跨年度收费,这样是不合法的。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加工费发票应当根据实际业务内容开具。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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