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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 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者法人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法人人格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可以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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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
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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