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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以下的情况为恶意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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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应当入罪的情形包括: 1、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恶意欠薪罪: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恶意欠薪应当入罪的情形包括: 1、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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