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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离婚后户口没迁到娘家可以再生二胎吗

2022-02-05
是否允许要二胎,看你是否符合当地计生相关规定。吉林省计生条例:第四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九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五)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第三十二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其按本条例规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视为本人的生育行为。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四年之内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四年后仍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适用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直至开始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止。 第三十五条夫妻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第三十七条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领取再生育证明后,由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从其由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再生育证明作废,但是已怀孕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人员,在现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要求生育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根据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执行现居住地生育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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