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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是如何进行相应的实行?

2022-07-30
第四十八条未经登记的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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