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除了这规定的6项外,其他的都是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扣除。由此可见,中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追加扣除采用正向列举的方法,即只要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扣除,就必须缴纳。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费用时,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同一学历扣除不得超过48个月; 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在一年内,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汇算时扣除,限额为8万元;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5、特别扣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也需要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扣除2000元,每人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04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621人已浏览
6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