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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流...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委托机关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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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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