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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
根据我国《》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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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相关修改,其中主要是针对网购和商品的“三包”义务,七日不再是硬约束,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很多经营罪还是不能很好的履行其“三包”义务,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出台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其作了严格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
消费者权益纠纷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民事争议,由于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其解决途径也相对多种多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是解决消费者纠纷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主动向经营者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协商过程是双方反复妥协,互谅互让的过程。协商解决具有及时、便利、经济的特点。在协商中,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解,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实践中,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是除了消费者自己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之外被应用最多的维权途径。(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规定。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经营者的上级机关部门或国家有关监督机构申诉,要求做出公正的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起仲裁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相关的仲裁协议,并且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不经过以上途径而直接提起。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手段。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是这样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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