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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不构成累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的构成累犯,指的是犯新罪。...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整个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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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时发现新罪的处理: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整个案件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侦查拘留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的侦查终结期。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的时候,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不能认定全部的犯罪事实,这样可能不逮捕嫌疑人而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这种情况,案件还在侦办环节,补充侦查期间,对嫌疑人可以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约束其人身自由。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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