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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
1、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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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经济赔偿而选择逃逸,这种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仅加大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难度,更为严重的是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得不到及时处置而扩大,使许多事故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伤势加重甚至死亡,人为地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也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要求快速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呼声越来越高,侦查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笔者提出一些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方面的粗浅见解。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概念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的概念已有明确的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方面的要素:一是主体要件,逃逸主体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二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逃逸者明明知道自己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如果肇事者根本没有发觉或者根本不可能发觉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行为;三是客观要件,肇事逃逸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对策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危害性较大,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就这类案件的侦查对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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